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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请托人要求返还“请托费”,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来自人民法院案例库-(2022)冀01民终12718号。

本案中,段某鹏因想退保而与高某辉联系,并支付4万元作为“请托费”,希望高某辉帮助其通过非正常途径全额退保。法院认为,该行为扰乱保险市场正常经营秩序,违背公序良俗,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高某辉应返还段某鹏4万元,但段某鹏要求支付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因为双方都有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