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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转包情形下,转包人实际参与工程管理的无需返还已收取的管理费,但也无权主张剩余管理费

来自(2023)最高法民再256号。

关于管理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某路桥公司与蒲某之间签订的《内部经营承包合同》因违反强制性规定应被认定为无效。某路桥公司主张即使《内部经营承包合同》无效,其仍有权请求判令蒲某支付管理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合同约定,某路桥公司应向案涉项目派驻相关工作人员,以及有权对案涉项目的质量、安全等项目运行情况进行监管,根据二审期间某路桥公司提供的证据,某路桥公司向案涉项目派出了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技术人员等公司员工,在涉及工程计量分割、支付对账、验工计价、分项工程质量报告等检验评定材料以及项目重大设计变更审定材料上均有某路桥公司派驻人员签字,能够认定某路桥公司派驻人员参与了该项目的管理。因某路桥公司将工程转包给没有资质的蒲某,导致合同无效,过错较为明显;某路桥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在已收取的管理费之外仍存在其他损失,因此其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按照11%比例判令蒲某支付剩余管理费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鉴于某路桥公司在案涉工程中参与了工程管理,并在工程质量、设计等方面承担了部分工作,蒲某已经实际支付了部分管理费,一、二审法院判令某路桥公司返还蒲某已支付的管理费用不符合本案事实,应予纠正。综合上述情形,以蒲某在施工过程中已支付给某路桥公司的费用作为某路桥公司损失更为恰当,某路桥公司不必返还该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