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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违法建筑物为标的物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但出租人请求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应予支持

来自人民法院案例库-(2016)赣民再101号民事判决。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1. 关于本案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王某明、城建公司虽提交了南昌市政府办公厅会议纪要、青云谱区人民政府会议纪要、青云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相关文 件,但未能提交涉案房屋的建设规划许可证或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文件。再审中,熊某琴提交的南昌市青云谱区城乡建设局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涉案房屋未在该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院在再审审查期间,向青云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调查了解到,涉案出租房屋所属建设项目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即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综上,可以认定本案涉案房屋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唐某豹与王某明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2. 关于唐某豹、熊某琴能否免除租金,并要求王某明、城建公司赔偿损失。根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用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因此,对唐某豹、熊某琴要求免除租金的请求,不予支持。但是,因唐某豹、熊某琴经营的海都网吧未能办理《网络经营许可证》,对其经营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可酌情减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用。唐某豹、熊某琴经营租赁房屋至2016年5月31日,依据双方约定,自2013年8月30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止,唐某豹应向王某明交纳房屋租金793260元,该院酌情确定唐某豹向王某明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60万元,扣除已支付的140400元,还应支付459600元。因本案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根据原《合同法》相关规定,唐某豹应将房屋腾退给王某明,王某明收取唐某豹的  10万元保证金应予退还,对王某明提出唐某豹应按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上述费用相抵后,唐某豹还应向王某明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359600元,熊某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于唐某豹、熊某琴提出王某明、城建公司应赔偿其装修损失300万元的请求,因唐某豹、熊某琴未提供证据证明且在本案中未提出反诉,不予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