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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同意以“抓阄”方式离职,不属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而属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来自(2025)苏02民终753号。

劳动关系应当协商一致或依法定事由、法定程序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三十六条就协商一致解除作了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法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一条分别规定了过失性辞退、非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三种法定事由,第四十三条还就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依法告知并听取工会意见等法定程序作了规定。故除协商一致解除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符合法定事由并遵循法定程序,否则构成违法解除。

本案中,从表面上看,某园物业公司已与于某飞、樊某辉、宗某法等,就以“抓阄”方式决定该三名驾驶员的去留达成“共识”,但是,将劳动关系存续问题交由纯粹的偶然性决定,而不考虑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工作年限、绩效表现、岗位适配性以及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等相关因素,实质上是用人单位利用优势地位强迫劳动者接受不合理行为,侵害了劳动者权利,规避了用人单位法定责任,不能视为是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不属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而属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某园物业公司单方解除与于某非的劳动合同不具备法定事由、未遵循法定程序,故构成违法解除,依法应承担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和赔偿金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