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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等20单位联合印发《关于深化“总对总”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全文+答记者问)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总体国家安全观,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提升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能力部署要求,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加强人民法院与党政部门、人民团体及其他社会力量的协调联动,切实提升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法治化水平,近日,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中央台办、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中国文联、中国侨联、中国贸促会、中国残联、全国工商联、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等20家单位联合印发《关于深化“总对总”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全面深化“总对总”机制改革,完善覆盖全面、优势互补、有机衔接、分层递进、线上线下的多元解纷格局,推进“总对总”高质量发展作出系统部署。

《意见》指出,“总对总”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全国性行业协会在城乡基层做实新时代“枫桥经验”,建立的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通过集成整合各部门和组织解纷资源,依托线上线下方式实现诉调对接,形成横向对接相关部门和组织,纵向贯通省、市、县、乡的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网络,充分发挥法院指导调解、诉非衔接、司法保障作用,充分发挥各部门和组织预防化解纠纷的指导职责和职能优势,合力在法治轨道上化解矛盾纠纷。

《意见》要求,将“总对总”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融入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布局,稳步推进“总对总”资源力量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入驻或者汇聚到县级综治中心,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形成综治中心负责程序性推进、入驻部门负责实质性解决的工作格局,凝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合力。

《意见》强调,完善重点领域纠纷多元共治体系,加大部门间解纷资源共享和联合调处,完善重点领域行业企业内部协商和解及调解工作制度,健全各类主体调解引导机制,发挥多元解纷案例库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携手做实“抓前端、治未病”。

《意见》指出,加强“总对总”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建立科学精准的案件委托调解机制,完善调解协议自动履行激励机制,健全司法确认机制,协同开展类型化纠纷“示范性诉讼+批量化调解”工作,充分发挥行业性专业性调解作用。人民法院加强对各部门和组织调解工作的常态化指导,促推更多类型化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

《意见》规定,各部门和组织要将深化“总对总”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纳入本系统重点工作,加强经费保障,支持依法设立的商事调解组织提供调解服务。进一步拓展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在“总对总”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应用场景,提升纠纷化解质效,为各类企业、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低成本的解纷服务,促推矛盾纠纷尽早尽小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行业、企业内和群众“家门口”。


最高法举行“深化多元解纷机制 做实定分止争”新闻发布会

2026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深化多元解纷机制 做实定分止争”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立案庭庭长钱晓晨,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李盛烨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姬忠彪主持。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立案庭庭长钱晓晨介绍了人民法院深化多元解纷机制工作情况及成效。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对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深入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多元化解、有序化解作出部署。《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专章规定加强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为人民法院深化多元解纷机制,做实定分止争提供了根本指引。2025年以来,人民法院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部署要求,主动融入党委领导下的社会治理体系,巩固深化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成果,在“抓预防、聚合力、促规范”上持续发力,在“强调解、提质效、优服务”上精准施策,矛盾纠纷源头治理走出新路径,“总对总”机制改革取得新突破,先行调解工作实现新发展,多元解纷案例库运行已满一周年,群众满意度实现新提升,中国特色多元解纷体系不断完善,成为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生动实践。

一是入驻综治中心全面到位,有效激发前端解纷活力。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运行工作的指导意见》,以顶层部署推动基层统一步调、实质运行。目前,基层法院诉讼服务团队全部入驻县级综治中心,并对接8800多家乡镇(街道)综治中心,助力纠纷化解从“多头跑”到“一站解”。在综治中心设立诉讼服务窗口,并建设速裁法庭,选派17510名法官、特邀调解员、退休法官等人员常驻,开展指导调解、诉调对接、登记立案、速裁快审等工作,切实发挥法院专业优势和“兜底”保障作用。加强定期会商,开展常态化调解培训。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举办10期调解实务培训,将综治中心入驻单位及调解员纳入培训范围,全年培训人员21.6万人次。地方法院通过设立品牌调解室、制作调解手册、开展同堂培训等方式,做实指导调解职能。北京、江苏、四川等地法院依托综治中心开展“示范性诉讼+批量化调解”工作,以“定分”促“止争”。

二是“总对总”机制深化发展,持续释放多元共治效能。在“制度化”上再突破。今天,我们正式发布的《关于深化“总对总”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对全面深化“总对总”机制改革作了系统部署,为健全完善覆盖全面、优势互补、有机衔接、分层递进、线上线下的多元解纷格局,提供了制度保障。在“广覆盖”上再聚力,2025年,与全国妇联建立婚姻家庭纠纷“总对总”机制,与中国文联开展对接,“总对总”合作单位增至18家。11家单位“总对总”机制实现31个省(区、市)和兵团全域覆盖,较2024年增加3家。在“强队伍”上再提升,“总对总”调解队伍数量实现“五连增”,2025年底,调解组织达3.8万家,调解员增至9.6万人,较2024年同比分别增长3.3%和8.9%,“内行人”调处“专业事”优势持续扩大。在“品牌化”上再发力,与中国残联、全国工商联、人社部、金融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发布5批多元解纷典型案例,持续释放“总对总”品牌效应,引领“行业纠纷行业解”。在“提质效”上再强化,2025年,“总对总”合作单位在法院指导下调解案件98.5万件,其中,依托法院调解平台自行调解纠纷65.4万件,首次超过法院委托调解量,较2024年增长4.3倍,“总对总”机制前端化解“防线”作用更加凸显。

三是“调解优先”规范升级,一体落实保障诉权与减轻诉累。严格依法规范民事案件立案与调解工作,一体推进巩固立案登记制与深化多元解纷,做实应立必立、能调尽调、当判则判、实质解纷。地方法院加大先行调解释明引导,优化调审衔接机制,激活先行调解制度效能。2025年,全国法院先行调解以季均28%的增幅稳步增长,全年调解成功案件432.3万件,实质保障当事人诉权。指导地方积极创新实践,重庆法院探索开展数字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浙江杭州中院持续深化市场化调解试点成果,2025年成功调处商事纠纷7.4万件,为当事人节约解纷成本5.9亿元。人民法院做实先行调解的同时,把“调解优先”贯穿诉讼全过程,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指导意见,强化调解在立审执各环节实质解纷作用。2025年,全国法院民事调解撤诉率47.4%,较2024年增加7.3个百分点。

四是信访工作法治化深入推进,不断提升涉诉信访实质化解水平。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涉诉信访形势持续向好。2025年,全国法院登记涉诉信访129.7万件,同比下降3.5%。深化推进巡回法庭工作机制改革,依托巡回法庭就地化解信访矛盾,实现“一巡多效”,最高人民法院登记来访量同比下降23.9%。全国法院案-访比在2024年下降后,2025年再次下降。抓实“有信必复”工作,不断强化实质性答复。2025年回复群众来信66.4万件,期限内回复率97.6%。充分发挥院领导示范引领作用,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院领导包案化解疑难复杂涉诉信访案件77件。以公开听证帮助信访人解法结、化心结,2025年,全国法院开展申诉信访听证1.6万件,同比增长63.8%。持续扩充诉讼服务志愿者队伍,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法学会、司法部、全国律协举办联合培训,提升专家、律师等第三方力量协助化解信访质效。

五是司法供给叠加赋能,全面增强多元解纷质效。持续加大优质公共法律服务产品供给。2025年1月22日上线多元解纷案例库,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联合司法部、全国律协推行要素式起诉状、答辩状,从2024年3月试行的11类不断扩容升级到2025年7月的67类,将复杂法律文书转化为“填空式”模板,并在“诉讼请求”“答辩事项”和“事实与理由”部分增设空白栏,既考虑当事人通过勾选、填空方式表达诉求的一般情况,也兼顾复杂案件当事人补充具体细节的个案需要。到2025年底,超60%当事人网上立案时主动应用要素式诉状,不少地区示范文本首选率超90%。在文本中嵌入“纠纷解决方式意愿”栏目,开展“要素式调解”“要素式庭审”,打造纠纷解决“快车道”。示范文本使用以来,55%当事人提交起诉状时主动选择调解。发挥要素式示范文本和多元解纷案例库集成应用效能,推动在综治中心等场所“落户”。内蒙古、湖南等地法院通过指导综治中心调解员“用文本、查案例”,快速确定争议焦点,提升释法说理能力,调解成功率提升近20个百分点,司法智慧赋能多元解纷效果持续显现。

六是信息技术融合应用,不断赋能定分止争工作。以数字法院建设为牵引,全面深化信息技术与多元解纷融合应用,推进科技赋能向基层延伸,持续深化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全国1万多家人民法庭在线对接23.4万家基层治理单位,通过“云上”指导、联合调处,把解纷服务送到群众“家门口”。到2025年底,指导基层就地化解纠纷267.9万件。持续优化网上诉讼服务,以四级法院实现“一张网”办案办公为契机,迭代“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升级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做到“诉讼掌上办、调解不用跑”。2025年,依托“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均每分钟近百件案件实现“掌上立”,近三成立案申请在非工作时间和非工作日提交;全国法院在线调解案件835.2万件。坚持规则引领与平台支撑同向发力,制定《人民法院诉讼服务标准化工作指引》,将立案、调解等48项服务功能、137个诉讼服务节点纳入平台进行标准化管理。全面畅通满意度评价渠道,健全评价、反馈、整改、监督、提升全流程闭环工作机制,充分运用评价结果促推提升诉讼服务质效。2025年,全国法院诉讼服务满意率达90.4%,较2024年增加7.2个百分点,人民群众获得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定分不易,止争尤难。下一步,人民法院将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紧扣“十五五”目标任务,以更大气力、更有力举措落实“如我在诉”,不断增强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效能,让中国特色多元解纷建设成果更加可感可触可及。


中央宣传部 中央政法委 最高人民法院 中央台办 全国总工会 全国妇联 中国文联 中国侨联 中国贸促会 中国残联 全国工商联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关于深化“总对总”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提升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能力的部署要求,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加强人民法院与党政部门、人民团体及其他社会力量的协调联动,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携手做实“抓前端、治未病”,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全面深化政法领域改革要求,现就深化“总对总”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之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全面深化“总对总”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完善重点领域纠纷多元共治体系,深化诉讼与非诉讼衔接,释放联调联动解纷效能,切实提升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法治化水平,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

(二)机制定位。“总对总”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全国性行业协会在城乡基层做实新时代“枫桥经验”,建立的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通过集成整合各部门和组织解纷资源,依托线上线下方式实现诉调对接,形成横向对接相关部门和组织,纵向贯通省、市、县、乡的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网络,充分发挥法院指导调解、诉非衔接、司法保障作用,充分发挥各部门和组织预防化解纠纷的指导职责和职能优势,合力在法治轨道上化解矛盾纠纷。“总对总”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地方法院“点对点”开展的多元解纷工作以及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机制共同构成立体化、多层次、信息化的纠纷解决体系。

(三)工作目标。将“总对总”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融入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布局,压实各有关部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责任,加强解纷资源统筹和力量集成,释放资源整合效能,完善覆盖全面、优势互补、有机衔接、分层递进、线上线下的多元解纷格局,做到预防在前、调解优先、运用法治、就地解决,充分发挥调解在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基础性作用,为各类企业、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低成本的解纷服务,促推矛盾纠纷尽早尽小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行业、企业内和群众“家门口”。

二、加大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力度

(四)加强重点领域矛盾纠纷排查预警。对金融、劳动、房地产、婚姻家事、道路交通、知识产权等重点领域矛盾风险,各部门和组织积极履行好主体责任,将纠纷预防化解融入日常管理服务、政策制定和行业监管全过程,常态化开展矛盾纠纷态势分析和预测预警。加强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发出前沟通、发出后跟进指导和协同落实工作,促推类案源头治理。

(五)建立健全矛盾纠纷联合预防调处机制。加强调解、公证、仲裁、诉讼等纠纷化解方式的衔接,统一裁审尺度,促推更多纠纷在诉讼或者仲裁前调解解决。加大部门间解纷资源共享,对跨地域跨部门矛盾纠纷,组建联合化解团队,协同开展调处工作。对涉台、涉侨、涉残疾人、涉退役军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纠纷,邀请台办、侨联、残联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单独或者联合化解。综治中心发挥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和社会治安风险防控重要平台作用,统筹多部门做好疑难复杂矛盾纠纷联合调处工作。

(六)建立常态化会商机制。在各级党委统筹下,各级人民法院与地方各行业主管部门就本系统纠纷化解情况及成讼情况常态化开展会商研究,对“总对总”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运行情况进行分析,深挖纠纷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就普遍性、倾向性、趋势性问题采取有针对性治理举措。

(七)建立健全先行协商调解机制。完善劳动争议、道路交通、建设工程、物业服务、金融消费、证券期货、货物贸易、知识产权、价格争议等领域行业企业内部协商和解及调解工作制度,健全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等企业主体以及涉港、涉澳、涉台、涉侨、涉残疾人、涉退役军人等主体调解引导机制,制定符合行业和主体特点的调解工作指引,规范调解流程,明确支持调解的政策依据。已建立行政调解制度的部门要加强行政调解,强化工会、商会、行业协会等调解职能,引领、促推本系统内纠纷通过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

(八)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加强多元解纷案例库的共建共享,及时推荐本系统通过调解、仲裁、行政复议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典型性、示范性案例,丰富多元解纷“工具箱”,为当事人选择调解等方式提供精准指引。持续拓展多元解纷案例库应用场景,在综治中心、各部门和组织对外服务场所及在线调解平台宣传多元解纷典型案例,设置案例库检索入口,指导本系统调解组织、调解员主动应用和参考入库案例,提高释法说理能力和化解矛盾纠纷水平。

(九)全力参与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积极参与党委领导、党委政法委统筹的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稳步推进“总对总”资源力量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入驻或者汇聚到县级综治中心,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严格按照矛盾纠纷化解法治化“路线图”完善分类处置、协作联动、闭环管理工作机制,形成综治中心负责程序性推进、入驻部门负责实质性解决的工作格局,凝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合力。

三、做实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

(十)加强“总对总”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各部门和组织统筹本系统调解组织建设,规范调解组织依法设立、人员管理及运行方式。人民法院可以就调解员准入资质、管理机制健全性等提供指导,并联合开展调解组织培育培优工作。人民法院进一步规范和统一特邀调解组织认证条件,对各部门和组织推荐的符合条件的调解组织,及时纳入特邀调解名册并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予以确认,开展诉调对接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确认的“总对总”调解组织名册,下级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使用。

(十一)发挥行业性专业性调解作用。各部门和组织做好本系统行业性专业性调解队伍指导规范工作。鼓励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依法设立具有调解职能的内设机构或专业分支机构开展调解工作。结合实际支持个人和品牌调解工作室发展。助力、支持各部门和组织指导设立的或者实际管理的调解组织自行受理调解申请,高效组织调解工作,加大矛盾纠纷前端实质性化解力度。

(十二)做好调解分流工作。人民法院对诉至法院的纠纷,坚持调解优先,认为适宜“总对总”调解组织调解的,通过提供宣传手册、工作指南、调解典型案例等,向当事人充分释明“总对总”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优势,提高当事人对“总对总”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认同,自愿优先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十三)建立科学精准的案件委托调解机制。人民法院综合当事人意愿及纠纷性质、调解组织受理范围、行业领域、专业特长、力量配置等因素,精准开展委托调解工作,最大限度激发“总对总”调解组织专业优势,提高调解成功率。调解组织收到委托信息后,认为不适宜接受的,可以说明理由后协商退回。

(十四)提高调解协议规范性。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的调解协议内容应当具体、明确,载明当事人身份信息、争议事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主要内容、履行方式和期限等。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十五)完善调解协议自动履行激励机制。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员应当提示主动履行。建立健全调解协议自动履行激励机制,在先行调解等环节向当事人发放自动履行告知书,探索与有关部门建立诚信履行激励机制。优化调解员补贴发放机制,对于调解成功并促成协议自动履行的,在以案定补、绩效考评等方面给予倾斜。

(十六)健全司法确认机制。畅通司法确认渠道,对“总对总”调解组织自行或者接受人民法院先行调解阶段委托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线上或者线下方式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组织可以提供指导协助服务。人民法院对于司法确认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确认其效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

(十七)联合防范当事人虚假调解。各部门和组织指导本系统调解组织强化依法调解意识,在调解过程中对虚假调解法律后果向当事人进行提示。调解组织、调解员发现双方当事人存在虚假调解可能的,应当中止调解,并向人民法院或所在部门报告。人民法院在审查司法确认申请过程中,应当对调解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适度审查,经审查存在虚假调解可能、当事人未能予以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依法驳回申请。

(十八)协同开展类型化纠纷“示范性诉讼+批量化调解”工作。探索对物业服务、商品房买卖、房屋租赁、劳动争议、劳务合同、金融消费、证券虚假陈述责任、证券期货基金合同、内幕交易责任、操纵市场责任、知识产权、网络服务等类型化纠纷,协同开展“示范性诉讼+批量化调解”工作。人民法院可以选取一件或者多件代表性案件进行示范调解或者示范审判,并指导“总对总”调解组织参考示范性诉讼结果开展批量化调解,促推更多类型化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

(十九)加强指导调解工作。人民法院通过组织业务培训、开展同堂培训、定期会商交流、联合发布案例、开展联合调研或者联合活动等方式,加强对各部门和组织调解工作的常态化指导。“总对总”调解组织开展调解过程中,需要人民法院给予法律指导或共同释法明理的,人民法院应当积极支持。支持各部门和组织加强对本系统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及时总结经验成效,探索建立本系统调解案例资源库。

(二十)开展审理阶段委托调解工作。人民法院在一审、二审、再审审理过程中,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邀请“总对总”调解组织参与化解或者开展委托调解,提升案件实质性化解效能。

四、强化组织保障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和组织要将深化“总对总”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纳入本系统重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部门、任务分工,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联合印发的在线诉调对接规范性文件落实以及对下指导督导工作。进一步健全“总对总”调解队伍遴选、培训、考核、奖惩和退出机制,重视和组织调解组织、调解员表扬奖励工作,激励更多力量参与“总对总”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

(二十二)加强经费保障。人民法院及各部门和组织要主动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加强对特邀调解组织开展公益性调解的经费保障。支持依法设立的商事调解组织提供调解服务,由当事人自愿选择。

(二十三)加强科技赋能。最高人民法院持续优化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功能,做好与各部门矛盾纠纷化解信息平台、省级综治中心信息化平台对接以及数据共享,实现相关数据融通共用,提高排查预警、在线分流、诉调对接效能。进一步拓展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在“总对总”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应用场景,建设并应用智能化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提供调解焦点分析、法律法规指导、纠纷调解辅助和调解建议辅助等服务。加强对重点领域矛盾纠纷动态监测和分析研判,为各部门科学决策、提升纠纷化解质效提供支撑。

(二十四)加强宣传推广。充分发挥各部门和组织平台优势和宣传阵地优势,加大对“总对总”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理论研究和典型经验、典型案例的宣传推广。联合挖掘、培养、选树一批有影响力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带头作用。建立多元解纷典型案例联合发布机制,营造“有纠纷先调解”、“早调解早解决”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