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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股权采取冻结措施时,只作权利外观形式审查,无需对权利归属进行实质审查;协助执行义务人无权提出执行异议

来自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沪执复58号。

对于股权所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等资料,或者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备案信息,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载明的属于被执行人的股权,执行法院均可依法采取冻结措施,无需对权利归属进行实质审查。协助执行义务人认为人民法院据此采取的冻结措施与股权的实际权利状况不符,以超出协助执行范围或违反法律规定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执行异议、复议程序不予支持;案外人认为冻结措施错误、损害其实体权利的,可以通过案外人异议及异议之诉程序寻求实体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