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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不属于转包或违法分包,被挂靠人仅负有将收取的工程款支付给挂靠人的义务,而非与发包人就欠付工程款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

来自(2021)最高法民终727号。

法律关于实际施工人可向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的规定,主要适用于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情形。而本案是借用资质的挂靠关系,桓大公司作为被挂靠方,其法律地位不同于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因此,桓大公司不应对发包人欠付的工程款承担共同责任。它的核心义务是将其从光明公司处已收取的工程款,转付给实际施工人申长松。经查,桓大公司尚有230余万元已收工程款未支付,故其应在此范围内向申长松履行支付义务。同时,法院酌情对桓大公司参与管理的劳动成本给予了少量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