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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电诈团伙“吸粉引流”是“帮信”还是诈骗:以上下游联系的紧密度和稳定度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来自(2022)鲁10刑终34号刑事裁定。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犯罪分子往往广泛撒网,通过网络平台实施诈骗的“吸粉引流”任务,再由电信网络诈骗团伙对被害人通过各种方式实施诈骗。对于上述“吸粉引流”行为的定性,应当结合行为人对上游电诈团伙实施诈骗行为的明知程度、行为人与上游犯罪联系的紧密度和稳定度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如果“吸粉引流”行为人与上游电诈团伙联系密切,“引流名单”和“话术”均由上游电诈团伙提供,存在事先通谋或者形成长期稳定配合关系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共犯论处。

专家点评(山东高院刑一庭法官方琳琳):

电诈犯罪与传统犯罪相比,在各方面均呈现出新的犯罪特征,对人民法院依法准确打击此类犯罪,提出了严峻挑战和更高要求。涉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应当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明知内容和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准确界定其构成诈骗罪还是帮信罪。对于帮助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以诈骗罪的帮助犯论处的,应当限于通谋或形成较为稳定配合关系的情形;行为人客观上为诈骗行为创造条件或提供工具,但与上游电诈团伙没有犯意联络,没有实际参与后续犯罪行为的,原则上应当以帮信罪论处。

就法律意义而言,本案对于为上游电诈团伙提供“吸粉引流”等帮助行为的性质认定具有较强的参考意义,通过区分两种引流模式的不同特征,判断“吸粉引流”行为人对诈骗行为的明知程度、与上游电诈团伙联系的紧密度和稳定度,从而准确定性、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就社会意义而言,法院针对电诈犯罪特点,坚持依法从严打击电诈犯罪的主犯和主要获利者,分化瓦解下游帮助人员,最大力度追赃挽损,坚决有效遏制电诈犯罪活动,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