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C2024070500605。
【最高院回复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法[2011]336号)是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施行期间,针对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发出的通知要求。其后,《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陆续施行并就相关类似问题作出了具体性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外,诸如涉及对合同效力的认定等问题,人民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时应当适用新的法律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提供借款的”。参与赌博明显系违法行为,出借人明知他人借款用于赌博仍然出借的,属于前述第(四)项规定的“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情形,应当认定此类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关于合同无效的后果,《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因此,对出借人明知他人借款用于赌博仍然出借形成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支持出借人返还本金的主张,而非驳回出借人的诉讼请求。
回复人:刘银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