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300+,行政法规620+,司法解释830+,持续更新!

还款后征信不良记录未消除,不能直接判决由商业银行履行,应判决由其在一定期限内向征信中心报送变更信息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07-2-006-001),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21)鲁0481民初2893号民事判决书。

1. 商业银行不是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的管理者,无权直接改写或删除其中的数据。当事人要求消除不良征信记录的,不能直接判决由商业银行履行。 2. 自然人还款责任免除后,商业银行有义务依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向征信服务中心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变更信息。对于怠于履行报送义务的商业银行应判决由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报送义务为宜。 3. 商业银行未及时报送变更信息,不构成对自然人名誉权的侵害。名誉评价基于客观事实,银行不具备改变自然人因自身未清偿债务造成的社会评价的能力。故自然人以其还款责任已经免除、商业银行未及时报送相关变更信息为由,请求商业银行为其恢复名誉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