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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虽未明确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但诉讼请求系建立在合同解除的基础上,隐含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的,法院可依职权判决解除

来自(2016)最高法民终711号—利成公司、宝源公司与晶隆公司、晶和公司、李某项目转让合同纠纷案。

判断合同是否解除不能拘泥于当事人是否明确提出该项诉讼请求,而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形予以判断。合同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它是依据合同当事人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行使的形成权。在通常情况下,如果合同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诉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人民法院不应依职权解除合同。但是,当合同已经事实上履行不能,尽管当事人未明确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但其提出的诉讼请求系建立在合同解除的基础上,隐含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人民法院为了一次性化解纠纷,可以依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认定合同是否符合法定解除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