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2026)最高法知民终160号民事判决书。
鉴定费是法院为查明事实而委托鉴定产生的费用,其性质属于诉讼费用,而非当事人直接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费用。因此,不适用合理开支的赔偿规则,而应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关于诉讼费分担的规定,根据案件胜负及具体情况决定由谁负担。
评析
本案核心在于鉴定费的法律性质及其与合理开支的区别。
首先,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鉴定费明确属于诉讼费用的范畴,具体归类为“其他诉讼费用”。其产生基于法院为查明专门性问题而依职权或依申请启动的鉴定程序,目的在于辅助法院裁判,而非当事人直接用于制止侵权的支出。
其次,区分合理开支与诉讼费用具有程序法意义。合理开支(如律师费、公证费)通常由侵权人作为赔偿义务的一部分向权利人偿付;而诉讼费用则由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依“败诉方负担”或“按比例负担”原则在判决中直接决定分担。本案中,权利人主张将鉴定费纳入合理开支,被法院纠正,明确其应单独按诉讼费规则处理。
最后,鉴定费的性质定位不影响侵权人最终负担该费用的结果(败诉方通常仍将承担),但决定了其分担的逻辑和裁判方式。这有助于法院在裁判中清晰区分赔偿项目与费用项目,确保裁判的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