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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的利益属于法人私益范畴,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国家利益”

来自(2017)最高法民申4336号。

1. 法律概念严格区分:《民法典》规定的“国家利益”,特指国家整体层面的政治利益、国防利益、宏观经济公共利益,具有公共性、整体性、至上性;国有企业作为独立市场主体,其自身经营、财产、盈亏利益属于法人私益范畴,不属于法定国家利益。

2. 市场主体地位平等:合同法律制度调整平等民事主体财产流转关系,所有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民法典未对国有企业设置特殊保护规则,不得因合同对国企不利就突破合同效力规则。

3. 禁止滥用无效抗辩:若将国企利益等同于国家利益,将导致国企可随意以自身亏损、权益受损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严重破坏交易安全、颠覆商事诚信原则、扰乱统一市场交易秩序。

4. 无效认定恪守法定情形:合同无效仅能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法定情形认定,单纯损害国有企业个体利益,不满足合同无效法定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