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公司的财务人员的监事,在明知公司法定代表人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不仅未予制止,还执行了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应当认定其未尽到勤勉义务,应对公司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朱某某作为某公司的监事和财务人员,对张某某实施的损害公司利益行为,不仅不予制止,反而对明知属于无任何支付依据的转出款项,仍应张某某的要求,分多次转出,其行为严重背离了某公司的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要求监事和 … 阅读更多
朱某某作为某公司的监事和财务人员,对张某某实施的损害公司利益行为,不仅不予制止,反而对明知属于无任何支付依据的转出款项,仍应张某某的要求,分多次转出,其行为严重背离了某公司的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要求监事和 … 阅读更多
被告股东会决议解除原告股东资格的事由是原告违反了股权转让协议书中第三条“陈述与保证”中第2款第8点的约定。虽然被告以股东会决议的方式解除原告的股东资格,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但决议内容缺乏法律依据, … 阅读更多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债权转让的相关规定:首先,债权人的债权应当合法有效。本案中,医药公司受让的债权系具体的股利分配请求权。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 … 阅读更多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显名须具备三个条件:代持股协议合法有效、实际出资或认缴出资、并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该条所规定的其他 … 阅读更多
对于河北某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增资建造的厂房、宿舍及构筑物等不动产类资产,虽建造在租赁他人的土地上,但也不能如中国某资产管理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所称是当然的非法建筑,相反因系建造在自己厂区内、且以生产经营 … 阅读更多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虽然隆德县某商贸公司虽未为石某某股权未办理工商登记,且备有股东名册,但因为在案证据隆德县某商贸公司股东会议、授权书、会议纪要、公司章程、会议决议、股息分红清算单等上均有石某某的签字, … 阅读更多
某科技公司于2006年登记成立,杨某持有公司100%股权,是公司唯一的股东。2015年,杨某与王某签订协议,约定:杨某系青岛某科技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王某仅为该公司的“挂名”法定代表人,不参与公司经营, … 阅读更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执行案件中车辆登记单位与实际出资购买人不一致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等规定,本 … 阅读更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一条规定:“原审开庭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一)不允许当事 … 阅读更多
最高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案涉房屋包括较为齐备的生活设施设备,具有居住生活用房的使用功能,甲确系用于生活居住,且在成都市范围内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据此,原判决认定案涉房屋系用于居住生活符合客观事 … 阅读更多